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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

作者:admin 時間:2020-04-14 15:37:23 閱讀:233
對真空鍋爐的監管方針
        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2002年5月發文【國質檢鍋函288號】,對真空鍋爐的運用作了明確規則:真空相變鍋爐因其介質流轉體系的壓力低于大氣壓力,因而不會發生爆炸事故。制作企業應按標準制作真空相變鍋爐,而且承擔告知用戶(含鍋爐裝置者)安全運用,保證運用時鍋爐體系一直處于真空狀態的法律責任。真空相變鍋爐的裝置單位對裝置質量契合制作企業的裝置要求負責。契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變鍋爐裝置后不用由質量技能監督行政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督查組織進行承認,也不用辦理運用掛號注冊手續。
常壓熱水鍋爐不受質量技能監督部分的辦理
       特種設備法令將鍋爐進行了以下界說:
       是指運用各種燃料、電或許其他能源,擠壓機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必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規模規則為容積大于或許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許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許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這樣就將常壓熱水鍋爐剔除了鍋爐行列。
      故質量監督查驗檢疫總局下發了《關于施行《特種設備安全督查法令》若干問題的定見》 (文件號 國質檢法[2003]206號)其中條款如下:
        特種設備規模按質檢總局制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原質量技能監督局公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督查規則》(原質量技能監督局令第11號)中觸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具體內容見《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督查規則》(質量技能監督局令第11號))。
        因而目前常壓熱水鍋爐不再受質量技能監督部分的辦理。
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督查作業的告訴(摘抄)
(三)工業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管道的裝置要求。為便利企業,工業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聯接熱力管道總長不超越2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聯接的熱力管道可由獲得鍋爐裝置許可證的單位同時進行裝置,并由鍋爐裝置監督查驗組織同時施行裝置監檢,歸入鍋爐運用掛號。如管道長度超越上述規模時,與鍋爐聯接的熱力管道必須由獲得壓力管道裝置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裝置,歸入壓力管道運用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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